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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6月5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6月5日正式实施,6月1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吉林省2021年度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新闻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李文辉介绍: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噪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了噪声管理措施。


  一是对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条款,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二是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新增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自动监测条款。


  三是对于交通运输噪声,严格新建交通项目和在已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标准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符合相关标准;增加交通项目运营、养护机构职责,加强对车辆、线路和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的维护;新增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起降航空器噪声的管理和监测规定;新增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的规定,减轻现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四是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所销售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明确所销售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规定楼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措施后应使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王昕罗浩/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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